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来源: | 发布日期:2013-04-01 】 【选择字号:

   

酒政办发〔2010220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酒泉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酒泉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

  

酒泉市环境保护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酒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省委办发〔2009103号)和《中共酒泉市委、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酒发〔201029号)精神,酒泉市环境保护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的职责

将省环境保护厅委托的部分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和电磁辐射项目(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职责(限登记表项目)划入市环境保护局。

(三)加强的职责

1.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环境影响评价。

2.核安全与辐射安全监管。

3.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管。

4.对农村环境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管。

5.落实污染减排项目环保设施运行状况的监督管理,加强重点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管理。

6.危险固体废物及废弃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有关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制度,拟订全市环境保护政策、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全市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规划、政策、法规、标准的执行,牵头协调重特大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警、调查处理,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污染限期治理、污染源排污申报登记和环境监察。

(三)承担落实全市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并监督实施,负责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全市污染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保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全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政策性资金安排的意见,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组织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国际交流合作与国际条约履约工作,参与处理全市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见,审批市管和国家、省管委托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指导监督县(市、区)做好开发建设过程中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全市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水污染排放审批,组织指导全市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大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的补偿与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全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主管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

(八)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制定的核与辐射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放射性与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和核材料的管制、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运输、安装、无损检验活动。

(九)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编制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功能区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工农业污染防治、环境综合整治及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初审和监督管理,指导全市农村生态示范乡村创建、生态农业建设。

(十)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定全市环境监测制度和技术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环境应急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适用环保技术工程示范,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及环保产业发展。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负责危险固体废物及废弃化学品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全市危险固体废物及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政策、规划、标准、规范、废弃物名录并组织实施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全市危险固体废物及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指导县(市、区)危废、危化污染防治工作。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环境保护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的党务、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议、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综治等工作;管理局机关基本建设、内部财务、固定资产;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内部会议决定事项及领导交办事宜的督办落实和结果反馈;负责干部岗位培训工作,承办全局干部职工年终考评工作,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和工人技术等级评审审核上报工作;负责全局政治学习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安排组织机关各类会议和活动;负责机关后勤服务保障和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污染控制科(危险固体废物及废弃危险化学品管理科)

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综合性规划并监督实施,协调、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参与制定及审查全市经济发展规划及相关规划;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的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组织拟订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实施污染限期治理;拟订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并监督执行,负责考核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制定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危险固体废物及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处置;承担环境统计及城市环境质量定量考核工作;指导、协调环境事故调查处理;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环保产业发展;承担与环境保护有关的项目审查、审核和申报工作;承办省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和市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的制定、检查、落实和考核等相关事宜。

(三)开发监督科(农村环境监督管理科)

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法规、政策和标准;负责审批市域内在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全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和环保设施的竣工验收;组织编制全市生态保护规划,负责监督执行国家生态保护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的补偿与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全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统一指导监督管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编制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工农业污染防治、环境综合整治及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初审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农村生态示范创建,指导全市生态农业建设。

(四)法规宣传教育科

拟订环境保护政策性文件、制度;承担涉及环境保护的其他政策的制定工作和法规性文件的审核;承担宏观环境保护政策研究解读;承担全市环境保护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全市环保系统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工作;负责综合性环保执法检查的组织和依法行政措施的实施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和普法教育;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承担局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

(五)环境监察科

监督环境保护规划、政策、法规、标准的执行;组织实施污染源排污申报登记工作;负责排污费申报、登记、征收、稽查和管理使用,做好年度收支预、决算的编制以及统计报表的编报汇审工作;组织拟订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指导、协调环境事故调查处理和环境应急工作;负责环境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全市环境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六)核与辐射管理科

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核设施安全、辐射防护和放射性废物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和技术导则;负责辖区内放射性同位素及含放射源及射线装置转让、转移的管理和备案工作;负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辐射环境安全、辐射污染防治的监督执法工作;负责委托范围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使用项目、含有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项目及电磁辐射影响为主项目的环评审批、竣工验收以及三同时监管;指导和组织辖区内核与辐射事故、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调查和处理辖区内核与辐射污染纠纷和投诉。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略。

五、下属事业单位

略。

六、其他事项

(一)撤销酒泉市环境保护技术咨询服务部。

(二)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市环境环保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市水务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两部门之间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局级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市水务局发布水资源信息。两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协商一致。

七、附则

本规定由酒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酒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