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酒泉市外国专家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来源: | 发布日期:2013-04-01 】 【选择字号:

 

酒政办发〔2011110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酒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酒泉市外国专家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酒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酒泉市外国专家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酒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酒泉市外国专家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酒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省委办发〔2009103号)和《中共酒泉市委、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酒发〔201029号)精神,酒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酒泉市外国专家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1.已由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的职责。

3.制定企业惩处职工基本准则的职责。

(二)划入的职责

1.原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市民政局负责的农村养老保险工作职责。

(三)划出的职责

将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市商务局。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行政机关公务员队伍管理,实行凡招必考制度,严把公务员入口关;强化人事调配职能,建立和完善从基层选拔公务员机制,促进公务员队伍合理流动,增强工作活力。

2.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健全和完善人才支撑体系,建立和健全高层次人才及领军人才的培养、选拔、管理机制和制度。

3.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4.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5.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6.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7.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促进社会充分就业。

8.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9.加强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职责,加大引进国(境)外智力和项目工作力度。

10.加强社保基金、就业资金监管职责,健全监督制度,确保社保基金、就业资金安全运行。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上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具体政策;编制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市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落实就业援助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落实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综合管理和指导全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负责劳务输转、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政策的发布、规划计划的审定、劳务经济考核工作;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的培养计划和激励政策;负责引进人才在本市就业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做好各项就业服务工作。

(三)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贯彻执行公共人事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录用和工资待遇落实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综合管理并组织实施政府奖励工作。

(四)负责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配置,促进人才按需聘用、合理流动;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

(五)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并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的政策和标准;拟订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并监督执行;贯彻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险政策规定,指导监督社保经办机构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经办服务工作。

(六)贯彻落实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监督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运行;审定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负责全市社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政策制定和基金调剂,拟订全市社会保障基金征缴计划、支付管理等制度办法并指导实施;负责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拟订应对预案,保持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七)拟定失业保险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失业调控、失业监测、失业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急预案,对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拟定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并监督实施。

(八)贯彻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及离退休政策规定;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指导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参与劳动模范评定工作。

(九)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指导县市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

(十)负责管理全市引进国(境)外人才和智力工作,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酒(回酒)工作或定居政策;编制引智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

(十一)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承担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工作;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规划,负责农民工工作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三)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重大案件;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报酬,依法查处拖欠职工工资特别是农民工工资的侵权案件;贯彻落实最低工资制度,推行企业劳动合同制度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并实施监督检查;督促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使用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规范劳动用工行为。

(十四)拟定全市劳动人事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指导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十五)受理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信访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重大信访事件和突发事件。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承办党务和政务活动事宜;负责局机关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会议组织、机要档案、安全保密、财务车辆、政务公开、新闻宣传和接待联络工作;拟定局机关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承担局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离退休人员管理和职工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提案建议的督促办理,承担机关各项工作的督办落实。

(二)审计监督科

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审核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负责编制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信息化建设规划和项目管理规划,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项目开发、策划、建设和项目资金的争取工作;参与拟订全市社保基金、就业资金管理办法;负责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稽核规则,监督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运行;组织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和就业再就业等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社会保障统计和信息工作,发布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目标责任考核工作。

(三)就业促进科

拟定全市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及扶持政策的贯彻落实,指导开展就业援助、特殊群体帮扶;负责就业再就业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负责市直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与管理、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审核发放;承担就业再就业数据统计、汇总及分析工作;指导培训机构开展城乡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负责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资格认定、审核审批及业务指导和综合管理;负责全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的培训、管理和使用;负责全市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审核及发放;拟订全市农民工工作政策和发展规划,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综合管理全市劳务培训输转工作,负责劳务培训输转政策制定、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

(四)公务员管理科(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

负责全市公务员职位分类、考试录用、考核奖惩、申诉控告、职务任免、非领导职务设置、辞职辞退等实施意见的拟定及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府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干部的调配工作;落实公务员管理制度,指导协调县市区、市直部门实施国家公务员法;协调指导、组织实施、综合管理政府系统公务员集体和个人表彰、奖励工作;负责全市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统计与综合分析工作;负责市政府机关(参照)、事业单位干部、工人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军队转业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军队转业干部上岗培训,监督检查有关政策的落实;承办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交办事项;配合安置转业干部随调家属;负责全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就业指导推荐、退役金发放及日常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市直企业军转干部解困维稳政策落实工作。

(五)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综合管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对全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进行宏观指导;拟定全市人才资源开发和培养规划;拟定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拟定市级人才工程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省级优秀专家、省级人才工程人选及市级人才工程人选的选拔、推荐、培养和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统计和综合分析,承担人才信息的收集和综合利用工作;负责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和工勤人员管理政策;按照管理权限,承办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或备案事宜;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考核奖惩制度;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员调配政策,承办市直事业单位特殊需要人员的调配工作;负责市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办理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审批手续;牵头拟订全市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与创业政策,负责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离校后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省、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或就业项目,申请预算并管理高校毕业生服务经费。

(六)社会保险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拟定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确定市级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统筹基金调剂计划;落实企业职工退休政策,负责中央、省属驻酒、市属参保单位职工退休和全市参保单位职工提前退休的审批;负责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审批、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的落实;拟定补充保险承办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养老保险业务的资格并对其承办的补充保险基金实施监督;贯彻执行农村社会保险政策,拟定全市农村养老保险、村干部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本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农村养老保险工作职责;拟定农村养老保险、村干部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办法、待遇项目、给付条件和给付标准;拟定农村养老保险、村干部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制度和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拟定农村养老保险、村干部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落实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政策,审批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助经费,落实失业人员疾病、生育、死亡有关待遇;建立和完善失业调控、失业监测、失业预警及应急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职工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七)医疗保险科 

拟定全市城镇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本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大病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政策;拟定全市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率、征缴办法、待遇项目、给付标准和基金调剂计划并监督实施;拟定全市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拟定定点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和零售药店的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审批确定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和零售药店;审核确定市直单位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和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对象;承办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工伤认定工作;协助配合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负责工伤职工和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待遇审批和待遇调整。

(八)工资福利与离退休人员管理科

综合管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工作,指导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监督检查工资福利政策的落实情况;拟定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增长计划和宏观调控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和工资标准调整;承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人员工资晋升、调整、确定的审核审批;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各类津贴、补贴、奖金的审批;负责新分配、录用、招收人员初期工资的确定及转正定级的审批,办理各类人员调动后的工资转移手续;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档案及工资软件信息库的建立、记载、更新、保管和各类工资年报的统计填报工作;负责部分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和连续工龄的审核落实;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管理工作,办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聘用及退休、退职、辞职手续;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的培训、考核评定;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的推荐、选拨、聘任手续;编制下达全市年度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建立工资基金管理台帐,审批管理工资基金;分解下达全市复退军人安置计划,协调有关部门办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接收复退军人的聘用手续;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一发放的审核;负责体制变动、隶属关系变动后人员工资的接交、编制内经费供给渠道变化的审核;负责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办理有关退休人员手续,落实离退休(遗属)人员的各种工资福利和生活待遇;负责职工去世后丧葬费、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审批及调整;承担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科

综合管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工作;建立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拟定全市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的措施和办法;负责全市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的综合管理,统筹协调确定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标准;综合管理全市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负责全市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控制,审批市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及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统一组织、管理、实施全市职称考试工作;指导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工作;负责全市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的审核工作;承担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引智项目管理科

综合管理全市引进国(境)外人才和智力工作。拟定全市引进国(境)外人才和智力工作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组织申报实施全市引进国(境)外人才和智力项目;拟定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酒泉工作或定居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聘请外国专家单位的资格认定工作和外国专家及境外人员来酒泉工作认证许可事宜;管理来酒泉工作的外国专家;承办政府对外国专家的奖励事宜;负责引进国外智力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归口管理全市出国(境)培训工作;承担全市引智成果的应用和推广工作;承担酒泉市外国专家局的日常工作。

(十一)培训教育科

负责全市机关公务员教育培训综合管理与指导,拟定公务员阶段性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市机关县(处)级及以下公务员在职培训、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和专门业务培训,选拔推荐符合条件的公务员参加省内外组织的各类培训学习;负责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综合管理与指导,拟定专业技术人员阶段性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属继续教育培训基地资格认证、年检、监管与业务指导,建立和完善继续教育网络;负责审定行业部门和县市区继续教育培训规划、年度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内容,培训继续教育师资和管理人员;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工作;负责继续教育统计工作;承担军队转业干部适应性培训和个性化培训工作。

(十二)劳动保障监察科(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拟定地方性劳动保障监察规范性文件;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受理各类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协调跨区域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负责全市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工作,参与处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负责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员的培训管理工作;拟订全市劳动关系、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规范并组织实施;拟定全市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监督企业执行国家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贯彻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使用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贯彻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并实施监督检查;承办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支、企业诚信等级评定和企业劳动保障资料年审工作;负责劳动保障监察各类统计报表上报;牵头负责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任务的落实;承办授权或委托办理的其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十三)调解仲裁管理科(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的实施规范,指导全市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及调解仲裁工作;承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工作,按照管辖权限依法组织处理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案件;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维稳、综治工作;负责群众来信来访处理,参与对集体上访等突发事件的处理及信息收集、汇总和上报;负责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统计报表的汇总和上报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牵头负责依法行政、信访维稳、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任务的落实。

(十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为财政全额拨款科级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及培训工作;负责处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负责对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评审和重大疑难案件的会审工作;承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略。

五、下属事业单位

略。

六、其他事项

1.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职责分工:毕业生就业政策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教育局等部门拟定;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2. 职业卫生监管的职责分工:市卫生局负责会同市安监局、人社局等有关部门拟定我市职业病防治的相关政策、职业病防治规划。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市安监局负责起草我市职业病防治的相关政策。组织拟订我市职业卫生标准中的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标准。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省上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依法管理我市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负责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市人社局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根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市总工会依法参与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七、附则

本规定由酒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酒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