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来源: | 发布日期:2013-04-01 】 【选择字号:

  

  酒政办发〔2010217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酒泉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酒泉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酒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省委办发〔2009103号)和《中共酒泉市委、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酒发〔201029号)精神,酒泉市民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1. 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 取消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职责。

 (二)增加的职责

 增加社会工作职责。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组织参加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考试及证书登记管理,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三)加强的职责

  1. 加强社会救助职责,全面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困难群体临时生活救助、农村五保对象供养,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2. 加强社区建设职责,指导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城乡社区服务体系。

  3. 加强社会福利职责,广泛开展慈善募捐活动。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民政工作的地方性规章、政策和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依法承担对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和监察职责。

 (三)负责救灾救济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核查报告并统一发布灾情,拟订并组织实施防灾减灾规划,管理、分配全市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四)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城乡医疗救助、临时生活救助工作。

 (五)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协调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工作。

 (六)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负责社会福利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老年人、孤儿、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七)组织协调社会慈善、社会捐赠、群众互助等社会扶助活动,承担慈善协会的日常业务工作,负责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

 (八)负责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九)负责行政区划的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地名管理工作,组织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十)负责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和补助工作,审核报批革命烈士和评定有关人员伤残等级,指导全市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残疾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军供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四)负责管理全市民政事业经费,指导、监督全市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民政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协调和处理政务工作及机关日常工作;承办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工作;组织起草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综合性文件;组织协调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调研活动;制定规范性文件起草计划,协调规范性文件起草及审核工作;负责民政系统法制宣传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承办相关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应诉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信息、宣传、信访、档案、安全保密、督查督办、政务公开和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事务、后勤保障工作的管理与协调;承办局机关党务及纪检监察等工作;负责局机关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民政事业费、机关行政经费的预决算、日常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监督各类民政经费和事业费的使用;负责局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全市民政统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社会工作人才发展规划,承担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管理工作,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负责局机关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优抚安置科

 贯彻执行优抚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组织指导全市优抚工作;监督落实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负责革命烈士审核呈报和复退军人、人民警察、国家工作人员伤残等级的审核报批工作;承办优待抚恤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指导全市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工作;承办全市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残疾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承办安置、军休、军供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指导协调军队离退休干部建房和军供站、干休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组织指导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和开发使用工作。

 (三)社会救助科

 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制度和标准;组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城乡医疗救助、临时生活救助工作;督促检查县(市、区)社会救助政策的落实;承办社会救助资金的分配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敬老院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四)救灾科(酒泉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全市救灾工作政策、规章,组织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协调救灾工作;承办灾情核查上报和统一发布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负责救灾仓库建设及物资储备工作;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拟订并组织实施减灾规划,开展减灾合作与交流。

 (五)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贯彻执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的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拟定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的地方性规章、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开展村(居)民自治工作;协调、指导城乡社区建设工作;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干部的培训和表彰工作。

 (六)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拟定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负责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社会福利和权益保障工作;指导社会福利机构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管理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组织指导社会慈善、社会捐助等社会扶助活动;指导全市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审核报批经营性公墓;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管理机构工作;承担慈善协会的日常业务工作。

 (七)区划地名科

 负责全市行政区划及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工作;承办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负责乡级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和边界纠纷的调处工作;负责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八)酒泉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担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双拥工作;负责协调军民共建工作;协调、指导全市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调查研究和制定双拥工作的法规、政策;总结双拥工作经验,表彰、推广先进典型;承担市委、市政府、军分区交办的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略。

 五、下属事业单位

 略。

 六、其他事项

  (一)撤销酒泉市社区服务中心,退出事业单位序列。

  (二)撤销酒泉市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服务中心,妥善安置工作人员。

 七、附则

 本规定由酒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酒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