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实现人员编制零增长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 发布日期:2014-01-02 】 【选择字号:

中共酒泉市委办公室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实现人员编制

零增长有关问题的通知

酒办发〔2013〕138号

 

各县(市、区)委、政府,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实现李克强总理提出的本届政府任期内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目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实现人员编制零增长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办发〔201397号)精神,现就我市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实现机构、人员编制“零增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机构

1.按规定设立行政机构。市县两级行政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央、省上有关机构改革的要求设置,工作部门保持相对稳定,个数不得突破省上规定的限额。部门单位的内设机构设置不得突破“三定”规定限定的数量。

2.严格审批事业机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精神,今后市、县机构编制部门原则上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的审批也要从严控制。

3.保障重点机构设立。从发文之日起,除中央有明确规定,事关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重大民生保障的事项外,一律不新设机构、不提高机构规格。确需设立机构及部门新增内设机构,要严格按照“撤一建一、撤二建一、多撤少建”的原则,从现有存量中调剂解决。

4.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政机构不得加挂事业单位的牌子或与事业单位合署办公;事业单位不得“借壳”行政机构转换“身份”。因工作需要成立的各类领导小组,不设置常设办事机构,不增加人员编制,职能由相关部门承担。

二、严格控制人员编制

1.严格控制总量。各县市区、各部门单位人员编制总量应控制在2012年底的总量内,原则上不再增加新的编制。

2.调剂解决人员编制。要按照“总量控制、动态调整、有增有减、增减平衡”的要求,新设立机构原则上不新核定编制,所需人员编制从单位、系统、行业内部现有编制中调剂解决。要坚持向改革、向管理、向信息技术要编制,彻底改变新增一项业务、开展一项工作,就要新设立一个机构、增加人员编制的做法。

3.严格空编使用。各县市区、各部门单位要科学合理使用空编,机关事业单位要预留10%左右的空编用于补充急需人员。满编或空编不足10%的单位,不再新批准使用空编,待单位自然减员达到空编比例,方可申请使用空缺编制。

4.合理配置编制资源。继续根据改革要求,撤并整合职责相近、设置重复分散、规模过小、任务不饱满和职能职责消失的事业单位。撤并收回的机构编制资源,主要用于解决新设立机构、职能增加部门和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机构编制问题。

5.推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积极促进政府管理方式转变,探索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凡市场能提供、社会能承担的公共服务,都要逐步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给市场和社会组织承担,养事不养人。

三、严格控制领导职数

1.按核定的职数配备干部。组织、人社部门要严格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配备干部,坚决杜绝擅自提高职级待遇、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现象。党内职务必须占用单位已核定的领导职数,不得单独配备。

2.着力消化超配人员。按照省上开展机构编制情况审计和省、市组织工作会议有关要求,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包括党内职务)的部门和单位,两年内要全部调整消化超配人员。201371日以后不准再新出现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的问题。

3.严格核定领导职数。从即日起,各县市区、各部门和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一律不再新核增领导职数。按规定程序新批准设立的机构,要严格按照机构编制标准核定领导职数。

四、严格规范编制人事管理

1.严格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进一步健全机构编制与组织、财政、人社等部门协调配合约束机制,实现机构编制、实有人员与财政供养人员一一对应。各部门单位要按照中央、省市机构编制相关的制度办法,及时对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进行更新调整。

2.严格进人核编制度。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超编进人或违反编制使用审核程序进人,不得混用行政、事业编制或擅自改变编制使用范围,不得违反规定挤占、挪用编制。凡招考、招聘、选调和政策性安置各类人员,必须提出申请,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不得组织实施招考、招聘、选调人员。

3.严格领导职数使用管理。组织和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配合、沟通协作。组织部门配备干部时,应先向机构编制部门了解情况,机构编制部门要及时向组织部门提供领导职数空缺情况。各部门单位内设机构出现领导职数空缺,需要补充时,先到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并开具领导职数使用单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干部任职手续。

4.严禁事业单位人员逆向流动。不得随意扩大事业编制的使用范围,严禁将自收自支、差额补贴事业单位直接转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严禁自收自支、差额补贴人员转为财政全额拨款人员;严禁单位之间、单位内部将自收自支、差额补贴人员调入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或转换占用全额拨款事业编制。

5.严审调动人员占编类型。凡调动人员办理调动手续时,必须到当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占编类型、经费供给形式等相关证明。今后,从县市区调入市直部门的人员,必须持有原机构编制部门开具的占用编制类型的材料,否则市机构编制部门不予核准编制使用手续。

6.严控借调工作人员。各部门单位不得违反规定长期借调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借调工作人员帮助从事专项工作,必须报组织、机构编制和人社部门审批。未经批准或违反规定擅自借调人员的,要及时进行清理清退。

五、严肃机构编制纪律

1.严格落实“六不准”要求。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单位要贯彻落实中央编办“六不准”的要求,即“不准超编进人、不准擅自设立内设机构和提高内设机构的级别、不准违反领导职数配备的有关规定、不准越权审批机构编制、不准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的机构编制、不准存在各类‘吃空饷’人员”。

2.机构编制事项一律专项办理。凡涉及机构编制事宜,均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同级编委(党委、政府)或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决定机构编制事项。市县两级及各部门在制定规范性文件和起草领导讲话、制定责任书时,不得涉及机构编制事项。凡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由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权限和程序专项办理。

3.从现在开始,除中央有明确规定,涉及重大民生保障、社会安全稳定和公共服务等重点机构编制事项外,市、县机构编制部门不再受理和研究新增机构、人员编制事项。

4.在新一轮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期间,所有涉及改革的部门、单位机构编制及人员调动事项一律冻结。

5.加强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精神,认真贯彻执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对有关政策规定、制度要求和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对违纪违规行为要坚决查处,对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据《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行政机关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追究部门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中共酒泉市委办公室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1211